医保基金涉及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破坏了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旦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洱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规报销医疗费骗取医保基金案。被告人因其骗取医保的行为,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向洱源县某装饰设计公司承揽了杨某某户的铝合金门窗装修,后王某雇请赵某某进行安装。2021年1月,王某、赵某某前往杨某某家中进行安装,二人在将大玻璃从车上卸下的过程中,玻璃突然脱落,将赵某某砸伤。赵某某受伤后分别前往大理州人民医院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王某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及食宿费。为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王某为赵某某办理了基本医疗报销,报销过程中未如实陈述赵某某受伤经过,隐瞒了赵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谎称无第三方责任,四次违规报销医疗费用共计43209.82元。2021年11月25日,在收到洱源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下达的稽核处理通知书后,王某立即将违规报销资金全额退回。
裁判结果
案发后,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交了罚金保证金。
洱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因其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非法骗取的医保基金已全部退赔,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珍惜自己的医保信用,切莫因贪图利益而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