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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酒后驾驶的预防和对策
  • 时间:2013-11-28 23:14
  • 来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作者:王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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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速推进,我国已全面迈入“汽车时代”,而随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大隐患也广受关注,其中以“酒驾”因其危害程度之大而位居首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全国因“酒驾”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却屡见不鲜。下面,笔者结合大理州洱源县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酒驾交通违法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治理当前“酒驾”交通违法一些个人见解,供大家参考。
一、酒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写入了刑法。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数据,从醉驾正式入刑到今年4月30日的一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6.8万起,同比下降41.4%,查处醉酒驾驶5.6万起,同比下降44.5%。2011年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 2012年以来,洱源县辖区内共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801 起,造成5人死亡,37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28.3859 万元,其中因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有14起,占了事故总数的1.75%。
案例一:2012年01月01日,郭雄辉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97mg/100ml)后驾驶云L96067号小型客车(载李建堂、郭海生、郭朝举)从洱源县城至茈碧大庄村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20时20分许,郭雄辉驾车行至小洱线K4+215米处事故路段处时,所驾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冲入茈碧湖内,造成乘车人李建堂死亡、驾车人郭雄辉及乘车人郭海生、郭朝举受伤以及云L96067号小型客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二:2012年08月13日,杨春培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7 mg /100ml)后驾驶云LJM599号轿车(载乘车人杨德、陈燕芬、鲁茸达瓦、杨谦)由洱源三营墩子村返回洱源县城沿西景线(国道214线)由北向南行驶;胡福春驾驶云LF2132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车人郭秀春、李选德、杨得才、杨德英、杨翠珠)由洱源县城返回洱源三营沿西景线(国道214线)由南向北行驶。01时05分许,杨春培驾驶云LJM599号轿车以64km/h的车速行至肇事地点处会车时占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由胡福春驾驶的云LF213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杨春培、胡福春、杨德、陈燕芬、郭秀春、杨得才、杨德英共计七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二、关于酒驾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防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 当前“酒驾”交通违法的产生根源
 (一)社会环境影响。酒驾的前提条件是车和酒。随着社会发展,机动车已成为城乡普遍的出行交通工具;而酒文化在我国渊远流长,古时候就有“无酒不成宴”之说,所以,社会上的交际应酬,走亲访友,同学相聚,都少不了饮酒,喝酒已成为一种文化。有车又有酒,再加上酒文化,因此,出门走亲访友、交际就为“酒驾”提供了“良好平台”。
(二)侥幸心理作祟。一些人认为交警不可能全天二十四小时都上路,加上自己驾驶线路偏僻,“酒驾”被查的概率小;一些人认为自己喝酒面不改色,即使被查也应该看不出是喝过酒的;一些人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即使被查也可能也检测不出来的;还有人认为喝点酒不会影响驾驶安全;更有甚者,认为一旦被查能跑则跑,能及时更换驾车人就更换驾车人,或者干脆弃车而逃,过后不承认喝过酒;也有的认为被查处了再找人说情。
(三)特权思想“壮胆”。当前,一些“有权有势”之人,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私营老板、暴发户等,依仗个人或单位职权,或手中的钱,甚至一些盘根错节的“关系”,根本不把“酒驾”当回事。尽管目前的法制不断完善,一些人在特权思想问题上有所收敛,但个别自身认识不到位、素质较差者始终认为自己有权有关系,能够把遇到的问题摆平,加上酒后思想膨胀,以酒壮胆,更加不考虑后果,“勇往直前”了。
(四)自身素质低,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淡薄。当前机动车拥有量迅猛增加,从城市普及到农村,驾驶员数量也随之剧增,在这些剧增的驾驶员中,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对相关“酒驾”的法律法规理解不深,有的不去理解也没有认真去学,有的根本就没有这个概念,甚至不知道“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被处理了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法律。一些人不仅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也是一张白纸——完全空白。在出事前没有意识到“酒驾”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给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甚至丧命!
(五)打击不力。统计数字显示,“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年来,在全国查处的“酒驾”行为中,发生在城市道路的占58.2%、国省道公路的占23.1%,而在农村道路查处的比例行为仅占18.7%,但其中酒后驾驶摩托车占41.8%。结合洱源县,2012年以来,在县内共查获了20起“酒驾”行为,其中有14起是因为饮酒的驾驶员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而被查获的,占总数的70%,在日常执法或开展统一整治行动查获的“酒驾”行为仅有7起,占总数的30%。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而“酒驾”行为多在晚上下班时间甚至夜深人静之时高发。交警也是人,也要休息,不可能二十四小时全天候上班查“酒驾”。因此,在当前警力本就不足情况下,平时路面查处力度相对较少,只有在统一行动中才大规模查“酒驾”,这样的“规律”很容易被一些“聪明”的驾驶人发现,“猫捉不到老鼠”的“游戏”便屡屡上演,甚至导致恶性循环!特别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酒后驾驶摩托车在不出事前提下更是“几乎没人管”,“酒驾”行为往往是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才被“查获”!
四、当前国外治理“酒驾”的办法和经验
 在国外,对“酒驾”行为同样制定了严厉的处罚制度。德国把“醉酒”驾车的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录入联邦中心犯罪记录簿;在美国,驾驶人酒后驾车一旦被查获,先做呼吸检测,如果拒绝配合将被立即拘捕;第一次酒后驾驶,吊销驾驶证一年,罚金1000美元,并且要到驾校重新培训6周时间;第二次酒后驾驶,则要罚5000美元,缴纳500美元培训费,还要吊销驾驶证三年;第三次就要终身禁驾;在英国,酒后驾车两次将面临自动取消驾驶资格的处罚,需再次通过考试才能重新获得驾驶证,违法记录将保留11年;在日本,对饮酒驾车的惩罚为3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醉酒驾车的惩罚为5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且实行“连坐”制度,凡借车给饮酒者的人也将受到与酒后驾车相同的惩罚,而提供酒类饮品导致驾驶人醉酒驾车或饮酒驾车,也将被处以徒刑或罚款。
五、治理当前“酒驾”交通违法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驾校培训、驾考的源头教育,有效形成预防酒驾的首道防线。在驾校培训和驾考中,要注重强化学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让他们养成自觉文明、守法、安全交通的意识,消除潜意识的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使每位驾驶员学习上入脑入心,思想上刻骨铭心,行动上义无反顾地防范“酒驾”行为发生。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驶人对“酒驾”行为违法性和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认识。一方面,通过大力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让全社会了解和认识“酒驾”的危害性、危险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更要让人们认识到“酒驾”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进而形成对防范“酒驾”的共识,形成相互监督的模式,对“酒驾”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把“酒驾”作为不能越过的雷池,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另一方面,通过对驾驶人“酒驾”、“醉驾”行为及所受行政、刑事处罚等进行曝光,让他们同时接受社会道德方面的惩罚,警示更多的驾驶人在“酒驾”方面三思而行。
(三)强化查控,增强打击力度。“酒驾”查处工作是一项长期社会系统工程,酒驾行为往往具有反弹性,总有好事者,在钻空隙以身试法。在当前基层警力不足的现实下,交警部门应通过整合警力,科学勤务,把酒驾整治工作常态化。如针对“酒驾”易发的重点路段、时段,组织开展针对性地路检路查,从薄弱环节入手,将整治范围向农村道路、城乡结合部延伸,整治酒后驾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着力解决农村地区“酒驾”突出问题。查处“酒驾”行为,一定要有力度,抓一起依法严肃处理一起,杜绝通融与说情现象,起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警示、震慑作用。
(四)规范执法,消除特权思想。当前,对部分人而言,特权思想依旧根深蒂固,把它消除是社会性的长期工作。对于特权思想者,除了加强教育、提升他们自身的素质修养之外,就是通过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引导与严厉惩治结合予以震慑。在“酒驾”整治中,通过宣传和实践两个方面,依法、公正、规范办理“酒驾”案件,杜绝因为某个人而对规范、公正执法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造成危害,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五)加强处罚后的再教育。在实际执法中,往往着重于处罚,通过案例再教育不够。办案民警在第一时间提供给媒体的只有“酒驾”基本案情,记者要及时报道也只是描述以上情况,之后也就不了了之,普遍缺少对“酒驾”者被拘留、被处罚吊销驾驶证、被追究刑责、法院判决的结果及失去工作对个人、家庭的影响等典型案例的后续报道。“酒驾”案例报道不深入、宣传不到位就达不到最大限度的震摄作用,不能有效地警醒群众,以致一些人认为“酒驾”就“酒驾”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甚至有些人还不知“醉驾入刑”后的惩处力度的变化,还以为是罚款、行政拘留就完事。其实,被处罚过的人是一个宣传样板,案例是一部典型教育教材,可以通过他们的案例影响其他人,触动其他人。一个村民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本村和邻村的人都会了解“酒驾”后果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意识到“酒驾”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一个国家公务员因“酒驾”被开除公职,全县范围内的人都会知道,并且引以为诫。对于“酒驾”被处罚的人,可以把他的亲身经历、感受让周围的群体知道,让大家都了解“酒驾”的危害性和后果严重性,起到共防范“酒驾”行为的作用。
 总之,“酒驾”整治工作是需要长期坚持、复杂庞大的社会治理系统工程,遏制“酒驾”,单纯依靠行政力量,也许收效往往不大,如果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人文、科技、法律、道德、舆论的综合力量,则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