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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之预防与化解
  • 时间:2013-12-20 19:16
  • 来源: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
  • 作者: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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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集中出现,社会稳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成为了各级政法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在现阶段,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到司法渠道,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我们要善于把各种消极的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使执法过程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在调处行政民事纠纷时,不仅要严格依法及时作出裁决,还应当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探索实现罢访息诉的有效途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满足于暂时的平息,而是要尽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消除隐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在当前,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认真开展好相关工作,尽力削减信访存量,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从源头上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存量,就是要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预防和化解工作机制方面,进行积极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努力构建起一个全新而科学的运行模式。    一、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逐渐增多,群众工作难度不断加大。新形势下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异常复杂,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及内部,地区之间及区域内部,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各种利益矛盾,亟需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出台政策和决定重大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实现和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作为制定政策、出台措施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尽可能地避免因决策失误和工作不当造成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闹事的事件发生。     在工作中,我们要做到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启动信访评估机制,明确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义、原则、范围、程序、评估成果运用等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必须始终把人民赞成与否、拥护与否、满意与否作为检验党委政府决策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决策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群体的合理诉求;凡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不进行信访评估,或在信访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必须严肃追究决策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认真执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量化考核,努力做到真正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发生。     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要高度重视群众工作。在一些地方,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机械地执行上级决定,开会做事不与群众百姓商量,导致事关民生的重大决策往往在实施中凸现出利益尖锐冲突的态势。一些地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频繁与民众发生冲突,导致上访不断。这些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事先没有考虑周全而形成的。实施信访稳定评估机制,就是要对在建和新上的项目全部进行评估,凡不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重大利益的项目一律停建、缓建或重新立项。     我们只有把科学决策应用于规划,才能实现公正公平的目标,均衡地反映各方利益。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责任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全面推行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改进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领导艺术,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公正,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二、建立矛盾纠纷调处联动机制     近年来,各地实行了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结合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县、镇乡两级设立由党委领导挂帅、公检法司等部门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这种组织体系,有利于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把集中受理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根据性质、类别分流,跨地区及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由省、市或县市区组织调处,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释法解疑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听证机制     在工作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到:一是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将释法解疑贯穿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工作的始终,把公开听证广泛运用于涉法信访案件办理工作中,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信访人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提高信访处理结果的公信力,增强信访人对处理结论的认同感。二是要深化对息诉工作的认识,坚持法治理念,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合力破解息诉难的问题。三是要在涉法信访救助工作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努力促使上访人息诉罢访,为建立信访救助制度积累经验。     信访案件公开听证,是政法机关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纠纷的一种特殊程序。这一程序是针对已终审裁判,法定诉讼程序已穷尽,经反复做工作,当事人仍然不服判决,不断到有关部门上访的案件,政法机关在处理时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听取上访人和相对人的意见和请求,共同研究讨论案件原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最后作出听证最终意见的一项程序和制度。     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是给上访人再提供一次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同时也让社会各界代表了解上访人的主张,了解政法机关的裁判是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信访人对政法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举行信访听证会。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地方政府及政法机关受理实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学者专家、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社会人士参加。听证结论作为组织听证的政府和政法机关的终结意见,信访处理结果与听证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将遵从听证终结意见执行,且必须在法定的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申请听证的信访人。    四、建立维稳和化解重访、缠访现象的治本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要改变原来信访工作中“等、靠、拖”的工作陋习,实施积极、主动的治本工作机制,有效防止重访和缠访现象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体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要主动下访。要定期安排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村委会(社区)、镇乡接待上访群众,现场解决信访问题,或带案下访,调处有关信访问题,从工作作风上的坐堂接访转变为主动出击式接访。坚持领导下访制度,主动到矛盾多、问题大的地方去了解社情民意,掌握信访动态,采取多种形式针对重点上访户进行走访,及时帮助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以情感化促使其息诉罢访。    二是开展预约上访。各涉法涉诉信访部门要认真归纳梳理平时受理中出现的问题,对反映较大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结合领导接访日制度的安排,将信访人预约到信访接待场所,由相关领导亲自进行接访处理,从工作方式上的单纯治标式接访转变为重点治本式接访。要注重提高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文化底蕴和品格修养,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堵住信访源头。对各经办人员对已结案的案件必须逐个进行严密细致的排查,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各经办人员及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讲求实效。    三是开展联合接访。要改变方式,从接待方式的单打接访转变为协作互动式接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共同到信访部门接待上访群众,合力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解疑答惑,排忧解难,现场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解决突出的信访问题。    四是开展情感回访。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或签批的重点问题和矛盾纠纷案件,实行跟踪督办,追踪问效,确保所有接办的信访问题落到实处。同时,对在政策范围内解决的信访问题,进行抽样回访,从解决方式上的法律调处式接访转变为社会调处式接访。在强化政法机关调解能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利用社会调解的力量,对重点的未息访人员,积极探索当事人之间面对面地以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并积极动员未息访人员的社会亲属加以劝解,以情感人,使当事人息诉罢访。    五、建立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深化探索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通过定人指导、定期联络、定向互动,实现调解人员对接、调解信息对接和调解业务对接,形成以调解为主的结案方式。具体要做到:    一是定人指导,实现调解人员对接。要从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出部分人员负责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业务,通过包片指导、个案指导、专题指导、例会指导等形式,对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从而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定期联络,实现调解信息对接。要成立指导委员会,由法院、司法局派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动向,共同研讨诉调对接的新方法,有针对性地改进诉调对接工作。经常与相关职能部门交流沟通,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将诉调对接工作融入社会大调解的格局。    三是定向互动,实现调解业务对接。确定常见常发的民事纠纷为诉调对接的重点,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遇到的疑难纠纷,人民法院及时派员指导;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尤其是极易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民事纠纷,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地方民情风俗的优势,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或者委托调解,将基层调解和法院审判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的优势互补,提高调解结案率。     人民法院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有信必回、有访必接、有惑必解、有难必帮,达到冰释前嫌、案结事了的目的。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应建立起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攻克涉法涉诉信访难题,化解大量的矛盾纠纷,以有力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案件办理中查出的问题,必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要创造性地探索出有效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可由省级政法委组成若干个督察组、评查组和回访组,分包各省辖市和省直政法各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案督查,对复杂疑难案件和督查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案件逐个进行评查,对已结案件逐案回访当事人,坚决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放过、不纠正错误不放过、不查究责任不放过,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达到人民群众的满意。     要按照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的标准,对所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和一次化解率,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和首办环节,避免形成信访积案。省级政法机关应出台原办案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责任制的规章制度,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执法质量,加快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处理。原办案人是指信访案件在执法办案环节的具体承办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审批责任的有关人员。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原则上应暂时停止原办案人员的现行工作,并由原案件的办案人员、直接领导人、审批责任人共同负责处理因原案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诉求。确定涉法信访诉求是否有理,由原办案部门提请领导办公议讨论决定;对确定为有理信访的案件,除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相关责任外,要立即停止其执行职务,暂时调离执法岗位,专门进行信访案件的纠正和息诉工作,直至信访人息诉罢访后再恢复其执行职务;对无理信访的案件,由原办案人负责做信访人的息诉工作;原办案人所在部门领导对涉法信访案件处理不力的要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明确原办案人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期限。     总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处理工作,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预防和化解的调查研究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预防和化解工作机制。目前,针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的实际情况,我们做好此项工作存在一些困难,但是,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我们多研究、多思考、多做工作,我们就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我们应有的、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