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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制约司法行政工作的因素与对策
  • 时间:2013-12-20 20:16
  • 来源:洱源县司法局
  • 作者:马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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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约因素     (一)认识不足,领导重视不够,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发展。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但是,也存在部分领导干部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基层法制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思想上存在着“重经济、轻法制、重打击、轻预防、重治标、轻治本”的错误倾向,工作上务虚有余、务实不足,从而在司法所的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装备、经费开支等方面,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造成司法所工作的开展举步艰难。     (二)工作条件差,影响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据对基层9个司法所的调查,司法所都在镇乡政府内办公,没有办公电话,办公桌椅陈旧,无交通工具。与派出所、法庭相比,在办公用房、职务晋升、福利待遇、交通通讯设施以及办公经费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给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困难。     (三)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基层司法行政的工作效率。经过机构改革后,我局选派了三名优秀干部到基层司法所任职,给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不能忽视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存在着相当一部份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偏低,法律政策水平不高的现象,这给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服务水平带来一定制约,不利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对策与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认识。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前沿阵地,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好坏,关系到司法行政事业的成败。基层稳,则全局稳;基础牢,则事业兴。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镇乡党委政府要把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两劳安置、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定期检查督促。切实把司法所放在与派出所、法庭同等地位来看待,对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主任、民调主任的选拔、培养和教育,要一视同仁;把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岗位上。同时,县司法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领导,加强管理和指导,及时解决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一些实际问题。     (二)狠抓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省、州、县司法局要采取集中教育培训和分散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分期分批集中培训镇乡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主任、民调主任。在培训中,既要注重业务能力的培训,又要注意政治素质的提高,认真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地位和神圣职责,担当起党赋予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任。因地制宜开展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培训要突出一个创新,做到一个实效,比如我县今年开展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比往年就有很大的创新,今年村级两委换届,基层人民调解员变动较大,为及时提高新任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结合辖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司法所长以案说法,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又让基层人民调解员知晓了如何调处纠纷,从而提高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法治水平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能力。     (三)主动争取政策,提高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地位待遇。第一,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推荐人才,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争取司法所长进镇乡领导班子,拓宽人才流动渠道,增强生机和活力。第二,县司法局要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责任,规定任务指标,奖优罚劣,切实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第三,注意关心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生活,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走访调查,了解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总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靠作为谋地位,靠服务求发展,靠政绩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