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服务群众优势,提升普法宣传效能,2024年7月8日,洱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到凤羽镇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失火案,凤羽镇基层组织代表、护林员、群众代表等130余人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贡品、烧过的金银纸、冥币等灰烬至洱源县凤羽镇凤河村委会东山“天马山”山脚上坟,期间其将未完全燃烧的金银纸、冥币等灰烬倾倒于其父母坟墓处。13时许,倾倒的灰烬引燃附近杂草,后因风大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森林涉案地块过火面积近239公顷。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野外上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本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法治,但司法制裁只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下一步,洱源县法院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不断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提升司法服务大局的精确性和有效性,以法治之盾守护“绿美洱源”。
法官提醒
一点星火,足以燎原。本案的被告人王某某一时大意,未检查明火是否熄灭引发森林火灾,破坏了生态环境,最终站在了法庭的被告人席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教训极其深刻。
希望广大群众警钟长鸣,绷紧安全弦,提高防火意识,规范用火,共护绿水青山,防范火险于未“燃”。切勿让“清明节”祭祖的孝举成为刑事处罚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