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洱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五名吸毒人员一起乘坐王某某持有并驾驶的小轿车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该车内吸食。2023年8月,王某某驾驶面包车载鲁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该车内吸食。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庭审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在自己所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毒品犯罪不仅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还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等。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高,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也较为明显。“容留”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里的场所,包括自己的住所、借用或租用的他人住所,以及宾馆、旅馆、咖啡馆、酒吧等营业性场所和汽车、轮船等空间。
毒品会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并破坏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下一步,洱源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洱源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