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洱源县法院在右所镇西湖村委会对被告人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巡回审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2023年2月,李某在洱源县西湖水域实行禁渔期间,使用自制电鱼工具捕得蛇鱼、鲫鱼。洱源县检察院以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就其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过释法明理,被告人李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开庭前与洱源县检察院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和解协议,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向西湖投放了4200尾鲫鱼鱼苗。
近年来,洱源县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思维和替代性修复理念,推进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的有机衔接,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切实担负起了守护绿水青山的职责和使命。
法官提醒:茈碧湖、海西海和西湖是洱海的源头,茈碧湖、海西海是州级自然保护区,西湖是国家级湿地公园。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西湖属于洱海二级保护区,为进一步保护茈碧湖、海西海和西湖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优化水生态结构,打击非法捕鱼行为,结合当前洱海保护治理的要求及茈碧湖、海西海和西湖生态环境资源现状,洱源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对茈碧湖、海西海和西湖实行全湖禁渔,并于2022年12月1日发布了通告。其中禁渔区为茈碧湖、海西海及西湖水域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禁渔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垂钓等活动,禁止在禁渔区范围内放置一切捕捞渔具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非法捕捞、主动保护生态环境,切勿让“渔网”触碰“法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