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洱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钟某某、年某某等十四人开设赌场罪一案,对被告人钟某某等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三千元;对高某某等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至一万元;对现场查获的赌资、作案工具及已退缴到案的违法所予以没收,对钟某某等人未退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初至21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年某某先后在漾濞县和洱源县的交界山野地带等位置,流动式组织赌博。钟某某、年某某为赌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选定赌博地点、准备赌具以及邀约参赌人员和安排人员为赌场提供帮助等。赌场赌博方式主要以“摇宝”为主,每场参赌人数大多在二十人以上,赌资多达数万。赌场开设期间,汪某某等十二人为赌场提供帮助,各人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其中,汪某某曾为赌场“摇宝”当庄,段某某和苏某某负责赌场“赔杀注”,施某某负责为赌场携带赌博所需赌具并协助布置赌场,冉某某、高某某、宋某某、陆某某分别驾驶车辆为赌场接送赌客,宋某、陆某、杨某某为赌场提供放哨帮助,杨某某将自家住宅向赌场提供作为赌博场所。2023年7月21日16时54分,公安机关将正在杨某某家中以“摇宝”方式进行赌博的汪某某、苏某某等二十名参赌人员抓获,现场共查获赌资7153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准备赌具,采用“摇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汪某某等十二人明知钟某某、年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公序良俗,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活动中,钟某某、年某某在地位、作用突出,系主犯;其他十二名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对构成自首、坦白的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十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汪某某、段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等九人已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酌危害程度、地位、作用、参与时间、退赃、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十四名罪犯均服从判决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赌;天下之败德者,亦莫于博。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远离赌博,携手共建文明、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